乘客可提出 打賞 或 折扣

根據本港法例374D章《道路交通(公共服務車輛)規例》附表5,的士司機需按錶收費,不得以較低車資招攬乘客。現行法例司機不得以折扣招客,乘客主動提出議價,則並不犯法。